条文主义法律教育的弊端是:训练出来的人是谨愿之士,墨守成文,不知活用;或者偏倚之士,除条文外,不知尚有其他学问;或者保守之士,对于现行法令,不解善恶,惟知遵守;或者凝结之士,头脑中充满了现行条文,对于新发生的事实、思潮,格格不能入,毫无吸取进步的可能。
在我国,存在多个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是最引人瞩目的职业资格考试之一。这一考试采取中国式考试模式,意在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门槛,服务于精英司法的设想,实施以来在实现默认目标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法学教育不是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但司法考试是接受法学教育者从事司法和律师工作的门槛,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势必产生冲击。
谨守大学传统教学模式与司法考试的矛盾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冲击的一个表现是,谨守大学传统教学模式与司法考试发生矛盾,出现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脱节的现象。司法考试重在实用,理解并记住法条者无往而不利,法学教育却不能以达到这样的教育效果自囿,还应重视学理之阐发以及法律思想、外国立法例及思想学说之介绍。早在1935年,阮毅成先生就曾发表《法律教育的失败及其补救》一文,对只重实用的法律速成教育展开批评,当时的教育部曾严厉取缔速成的教育,成效明显,但实用的观念仍然存在。这种教育从日本学来,“清季派遣大批学生赴日本学习法政,复由日本各大学特为中国学生设速成班教授。其教授的目的一则在于速成,二则在于实用。那时的日本的法典虽已逐渐完成,而关于法律科学,并未有多少的研究与贡献,所以其教授的方法,只是在讲解条文,说明字义而已。这一种的风气移入中国,于是自有法政学堂以来,关于法律的讲授,始终在速成与实用的两个圈子中间打算”,表现之一是“虽偶排有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思想史等理论功课,大都认为不足轻重”。这种条文主义法律教育的弊端是:训练出来的人是谨愿之士,墨守成文,不知活用;或者偏倚之士,除条文外,不知尚有其他学问;或者保守之士,对于现行法令,不解善恶,惟知遵守;或者凝结之士,头脑中充满了现行条文,对于新发生的事实、思潮,格格不能入,毫无吸取进步的可能。阮毅成进一步指出:“具备这四种特性的人办理司法,虽能忠实于条文,却是昧于国是,所以司法不能有助于政治的进展,且为政治进展的掣肘。……妄恤民情,所以人民不独不感觉司法机关足以为人民主张公道,反而因为有了司法机关,多出若干痛苦。”因此,法律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解释而忽视思想原则、世界趋势和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科学的教育,给予学生思想的启导、民情的体解。
法律教育一味迎合现行司法考试,甚至将司法考试通过率当作法律教育成功与否的指标,势必形成条文主义的实用教育模式,这种教育会发展成应试教育,法律教育的质量也会随之下降。但这正是许多法律院系的学生所期待的,他们希望课堂教学成为司法考试的婢女,法律教育唯司法考试的马首是瞻。
考试领导教学,无独有偶
在我国台湾地区,对司法官和律师考试也有检讨的声音,政治大学陈惠馨批评说:“学校教学以及国家考试往往被诟病,认为其不足教育或测验出学生的法律专业基本能力。……法律人的专业训练制度,还停留在‘训练法官、律师’的威权时代思考模式,实不足以应付社会的变迁。”台湾地区可以与大陆地区相对照之处在于,“律师考试录取率偏低,使得目前在参加大学联考以第一志愿进入法律系的优秀学生,往往在法律系毕业后,每天被困在参加国家考试的困境里,有些学生往往毕业后,三五年的光阴就在准备国家考试的日子中度过”。台湾地区教育部高教司长陈德华也指出:“国家律师考试录取率及格人数迟迟无法大幅提升,而新设法律系所却又雨后春笋般茂生。考试领导教学,甚至对学生学习心态之影响,不论于质或者量的方面,皆似有渐趋恶化的倾向。”他特别强调:“法学知识之传授,亦不应局限于职业考试之科目,应锻炼学生有能力于法学基础上,透过历史、哲学、社会及经济基础与关联性,藉以在方法上敏锐、深化,而对于法学资料加以融会贯通,解决问题。”这里的讨论涉及的问题,也是中国大陆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不仅中国大陆有此迹象,在其他国家也不难发现同类现象,有学者吴越在《法制日报》撰文介绍说,在德国,大学教育秉承学术与科研、教育自由原则,法学教育以教授为中心。法学院向学生传授法律基础知识,法学教授并没有义务为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调整教学方案。因此,老师所教与州司法考试委员会的考试内容可能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司法考试辅导班应运而生。司法考试辅导班一般都由私人组织。学生要参加司法考试辅导班就必须交纳辅导费。授课的老师主要是律师之类具有考试与实践经验的人。由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脱节,德国联邦议会在2002年4月通过一项法案。按照该法案,从2003年起,大学法学教育应当面向实践,尤其是要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外语能力。从2003年起,大学的法学院也承担一定的司法考试任务。具体来说,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的成绩中30%将成为司法考试成绩的一部分。相应的,州的司法考试成绩的70%计入总成绩。这意味着,今后大学法学教育要从以灌输法律思想为主转向以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为主。在中国大陆,一些学校注意到这个问题,有的学校在教学内容和方式上试图进行调整,期望达到比较高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并以此作为考核和昭示自身教学质量的指针。
学生成为“考试机器”的忧思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发生影响的另外一个现象是不少大学教师参与司法考试培训,甚至包括一些大学教授每年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参与司法考试培训,成为司法考试辅导“名师”。他们在日常课堂教学中也因司法考试辅导的名气而呈现人气很旺的现象(选他们课的学生人数众多),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皆明显受到司法考试的影响。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产生冲击,影响所及:法学院系的学生将主要精力用于司法考试备考,司法考试发生使学生成为“考试机器”的塑造作用(应考者配合这种考试机制进行自我塑造),降低大学法学教育的成效,使法学教育质量下降。在中国大陆已经出现这种现象,司法考试决定应考者将来就业方向,亦即决定其在法律界从业的可能性,对于学习法律的学生来说,显然至关重要。如今由于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而且通过司法考试有利于其毕业时求职(有的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求职者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他们在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下,往往期望大学的法学教育贴近司法考试,满足他们通过司法考试的热望。
中国大陆的教育本为考试主导型教育(应试教育),过去有称中国人“爱上学不爱读书”的特点,上学无非应付考试,考试通过拿到文凭,文凭到手之后工作,工作之后就不再读书,在这种热爱分数不爱学问的习惯下,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必然成为对法学教学造成不利影响一个因素:各大学法律院系成为“制式学生”的养成所。在校期间,学生应付各种考试,对考试分数之爱超过对学问之爱,已经没有多少精力用于阅读教科书以外的人文书籍,造成人文素养缺乏。教学一变成为快餐性教学:不注重法律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只求完成规定的形式上的教学任务。在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成为空洞口号,不重视培养实践能力,实战技能教育短缺。
对于司法考试的负面效应,学者高一飞批评说:“在现代法治国家,这种不科学的考试方式正在被逐渐淘汰。因为这种方法只能培养考试机器,考不出真正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这话说对了一半,司法统一考试的确存在制造“考试机器”的弊端,不过,刻鹄不成尚类鹜,要逐渐淘汰这种考试取士的方式,在中国大陆还言之过早,中国要走韩国废除司法考试之路,重回没有司法考试的年代,恐怕有画虎不成反类犬之虞。
没有精英教育,就不能不进行精英选拔
司法考试存废之论以及要不要严格控制司法考试通过率,不能不顾及中国大陆法学教育目前存在的急剧扩张的招生规模问题。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大陆只有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等为数不多的法律院系,这些年来,全国新生法学院系多得惊人,全国法学院系已经高达600多所。类似情况,在民国初年也出现过。那时法政学校风起云涌、遍地开设。当时因为中国留学日本的人回国很多,他们所学大多是军事和法政,回国后有的便开设学校。由于学习法政乃谋职求官的终南快捷方式,对于法政学校需求甚巨,法政学校便顺势多得不可收拾。如今是各学校都希望本校是大而全的“超级石榴大学”,没有法律院系的纷纷增设,总数也就迅速膨胀起来。
法学院系太多了,教学质量良莠不齐。迅速成立的法学院系短时间内大都缺乏合格的师资,有的长期延聘不到优秀的法学教师,只能降格以求。对师资降格以求的结果,是法学院系虽然增多,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却大多让人摇头,打不起精神。
与之相联系,中国大陆受到商品经济的影响,呈现“上下交征利”的状态,大学教育也呈现粗放型和功利化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废除司法考试制度和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就必然成为不合时宜之论了。问题的关键是:如果法律教育不够“精英”,就不能避免进入社会要经过筛选,易言之,没有精英教育就必然需要精英选拔。至于选拔方式妥适与否,是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