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西方法律谚语
钟建林 竺雨迪(摘编)
【学科分类】法律教育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孙笑侠教授编译的《西方法谚精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8)是一本对所有法律工作者都十分有用的小册子,自然也是笔者的书中至爱。笔者发现该书不仅对法律工作者有用,而且对普天之下的芸芸众生大有裨益。于是摘编其中一些最通俗易懂、最明白无误、最能体现法律精神、也最贴近人民群众日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的法律谚语,编成本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西方法律谚语》。目的不外乎在全社会进行深度普法,以期让法律信仰根植社会,让法治精神深入民间。只有社会真正法治了,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笔者相信,这是颠扑不破,放之四海皆准,历经万代不灭的真理!在此,笔者特别感谢孙笑侠教授的智慧和劳动,更要感谢对本文真正感兴趣的天下朋友们。让我们为社会法治,为天下大同而一代又一代地不懈努力!
1、有社会就有法律。
2、法律自古就存在。
3、法无定法,则无法。
4、如果离开法律,你就会因失去方向而迷茫,所有的事务也都会处于不确定状态。
5、朝令夕改是最危险的做法。
6、法律有时会沉睡,但绝不会消亡。
7、武力是与法律不相容的。
8、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
9、不合宜者,亦不合法。
10、法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针对一般人而设计的。
11、法律不关心琐碎的事情。
12、法律帮助无知者。
13、法律帮助未成年人。
14、谁违反法律谁就别指望得到法律的帮助。
15、法律的智慧不能以金钱来衡量。
16、法律惩罚不诚实的行为。
17、行为超过限度,法律就禁止。
18、法律只究近因,不问远因。
19、造法易,执法难。
20、实施乃法律的目的和果实。
21、法律的过程是令人烦恼的过程,只有法律得到了执行才算完成了工作。
22、有规则必有缺陷。
23、任何规则皆有例外。
24、原则不容许反对或否认。
25、通过严厉惩罚实现正义不如通过适当预防实现正义。
26、暴力也可能戴着法律的假面具。
27、法律的箴言是:体面生活,不伤害他人,让每个人各得其所。
28、法律乃善良公平之学问。
29、法律对所有人都用一个声音讲话。
30、按公理办事,天塌下来也不怕。
31、欺诈和正义从来都是不相容的。
32、正义不认双亲,只认真理。
33、正义的根本要素是平等。
34、法律不应该歧视任何人。
35、法律允许拿起武器来对付持有武器的人。
36、法律是理性的命令。
37、不愿说真话就是背叛真理。
38、紧急需要就是法律,但应依时间和地点而定。
39、当地的风俗习惯应该得到遵守。
40、恶俗应该废除。
41、私人间的协议不得有损于公共的权利。
42、双方当事人明示的协议胜过法律。
43、私人协议不得违背公法。
44、后法优于前法。
45、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6、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47、任何权力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48、法律的严肃性应当得到尊重。
49、法律允许,方可行为。
50、服从法律命令的人都会谨慎行事。
51、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
52、如果找不到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就应该听取法官的意见或参考相似案件的判决。
53、任何人都不得剥夺他人的权利。
54、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人不会损害他人。
55、法律帮助那些时刻警觉的人,而不是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56、要行使权利就不得滥用。
57、任何人都不应损人利己。
58、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
59、法不禁止即自由。
60、任何人都不能因为思想而受到惩罚。
61、任何人都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62、同一案件不受两次处理。
63、个人的不便成全了公共利益,而个人损失则由公共利益进行补偿。
64、一切事情在未证明不合法前均应推定为合法。
65、应该假定人们都会以适当的方式做一些事情。
66、如果出现疑问,就应该优先选择最宽容和仁慈的推定。
67、对法律上规定做而又不可能做到之事,免除履行的法律责任。
68、放纵有罪者就等于惩罚无辜者。
69、任何人都不可能将自己不拥有的东西给予他人。
70、任何人都不应为他人的犯罪或过错行为而受到惩罚。
71、任何人都不应对法律一无所知。
72、法律假定任何人都知晓法律。
73、对事实无知可以免责,对法律无知不可免责。
74、基于同意而受的损害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
75、对有义务应知道之事,就不能以不知道来推卸责任。
76、精神病人只受其精神病的惩罚。
77、当事人的协议必须得到信守。
78、权利应当服从正义,而不是高于正义。
79、权力越大,就越没有自由。
80、对权力应从严解释。
81、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
82、法官不理会琐细之事。
83、法官不应受诱惑。
84、法官应当始终维护公平。
85、法官诚实和正直的品格不容怀疑,但他的裁决却可能因法律或事实的错误而受到指责。
86、法官的职责是宣布法律而不是创设法律。
87、对每一个前来诉讼的人主持公道是法官的职责。
88、创造可以弘扬正义的判例是每一个好法官的职责。
89、及时作出判决是每一个好法官的职责。
90、一个好法官有预防诉讼之责,这样就不会因讼生讼,要知道终结诉讼关系到国家的利益。
91、法官的无知是无辜者的不幸。
92、行家的工作更可靠。
93、如果你要进行审判,就要了解案情、懂得法律、理解人情世故。
94、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95、办案要追根求源,而不应舍本求末。
96、司法审判权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实现正义的需要。
97、审判过于仓促就如同私生子有了后妈。
98、对于终局决定的作出,应该经过深思熟虑。
99、关乎人命之审判,延误无关紧要。
100、对于没有呈现在法庭面前的东西,法庭就不能有所作为。
101、判决是由善良之人根据正义所作的裁断。
102、法院判决确定之事应该当作真理来接受。
103、判决不应该是虚幻的,而应该是能产生实际后果的。
104、对法庭认为显而易见的事实,法律并不要求加以证明。
105、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
106、法官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证人。
107、法官不得处罚损害自己的非法行为。
108、类似的案件类似处理。
109、对不同的情况,也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110、对法律最好的解释者是法律本身。
111、法律倾向于从善解释。
112、法律不规定什么是合理的时间,它留给法官作自由判断。
113、解释法律是为了维护而不是毁掉法律。
114、对文字的解释应该服从于其意图而非相反。
115、为了保持法制的统一,对每个法律的解释都应与其他的法律相协调。
116、对一个段落最好的解释是根据上下文所进行的解释。
117、对文字应根据其使用的语境进行理解。
118、冗言赘语不影响本来就好的和有效的东西。
119、写下文字即在行为。
120、诉讼系一场和平斗争,原告有诉权武装,犹如持刀剑进攻;被告有抗辩护身,犹如持盾牌防御。
121、要求公平者必须公平待人。
122、法律的形式是至关重要的形式。
123、不遵守诉讼程序者,必遭败诉。
124、诉讼应当互相争辩(争讼必然存在肯定方和否定方)
125、决定者若只听一面之词,即使他会正确裁判,也仍然是错误的。
126、不能禁止任何人使用多种辩护手段。
127、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告知他人他自己不知道的事情,但是告诉过他人的人一定知道他自己说了些什么。
128、如果人人皆不遵守管辖时,事情就会乱套。
129、诉状所以叫诉状,因为它简要地载明了争点和原告的诉求。
130、诉讼当事人喜欢钻法律条文空子的律师。
131、应注意行为而非言辞。
132、在诉讼中,被告的处境比原告有利。
133、没有损害就没有诉讼。
134、诉讼裁决的终局性,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135、谁主张,谁举证。
136、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是天经地义的事。
137、举证责任在主张事实者而非否定事实者。
138、多举证,多受益。
139、证明愈有力,胜诉愈可能。
140、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141、不否认就等于承认。
142、陈述自相矛盾之人,不能充当证人。
143、事实胜于雄辩。
144、一个目击证据比十个传闻证据有分量。
145、证据在其分量,而不在其数量。
146、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的诉讼中充当证人。
147、只有一人作证等于无人作证。
148、模棱两可的答辩可用来反驳答辩人本人。
149、证据不足等于没有证据。
150、无法为司法程序所采信的事实,视为不存在。
151、含糊的和不确定的理由不是令人信服的理由。
152、违背事实的抗辩是不可接受的。
153、在债务人手中保存的债据应推定为债务已经清偿。
154、已证明不复存在的债,推定已履行。
155、若有疑惑,就请三思而后行。
156、民法是一国人民为自己制定的法律。
157、合理的习惯,应该像法律那样得到遵守。
158、任何人均是自己事务的管理人及判断人。
159、人人皆可放弃有利于自己的权利。
160、对了解情况并予以同意的人,不构成欺诈。
161、宁愿受骗,也不要骗人。
162、欺诈行为不得免责。
163、附加非法的条件等于没有附加。
164、行为应结合行为人的意图评估。
165、有行为能力的人,既可以表示同意(行使意志),也有权拒绝(拒绝承诺)。
166、未成年人不得担任其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67、自始无效者,不会因时间的流逝而取得效力。
168、法律倾向于使财产流转而不是积聚。
169、一物不能被两个人分别完全占有。
170、当物的关键部分被取走时,视为整物被取走。
171、在自己土地上进行建筑,不得有损于他人。
172、有用的那部分不随无用部分而归于无用。
173、每个人的住宅就是自己的城堡。
174、事后的追认具有溯及力,与先前同意具有同等效果。
175、在买卖的价款上,允许契约双方讨价还价。
176、“债权人”不仅包括提供借贷的人,也包括依其他原因而享有债权的人。
177、信息对称才能公平交易。
178、立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情况。
179、债务人跑到哪里,债就各道哪里。(即债不受地点限制,不论在什么地方,只要找到债务人就可以索债)
180、有效契约不能源自邪恶和违法的行为。
181、不正常的条款经常会引起猜疑。
182、一物二卖构成欺诈。
183、在所有未注明日期的债务中,债务从即日起成立,偿债义务亦随之产生。
184、不能分开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必须全部履行。
185、空洞的承诺不能请求履行。
186、自然公正或诚信不允许我们要求别人对同一个东西付两次款。
187、赠与物在交付之前,仍属赠与人所有。
188、当事人的目的是契约的灵魂。
189、债权人的权益不因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取消或减少。
190、买者当心。
191、当标的物的部分或者全部被他人追夺时,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赔偿。
192、代理人是本人权利的化身。
193、支配他人为某种行为,视为自己亲自而为。
194、不道德的委托行为无效。
195、除非委托人同意,代理人无权委托他人再为代理。
196、经授权获得的权力,不得超越原始权限。
197、因自己的过错而遭受损失就无权请求赔偿。
198、受雇人的一般工作行为,视为雇主的行为。
199、男女两性的结合是自然的法则。
200、合法婚姻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而非同居。
201、婚姻应当是自由的。
202、法律把丈夫和妻子看作是一个人。
203、法律总是倾向于推定婚姻有效。
204、任何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后才生效。
205、继承人负责给予(被继承人应付的)赔偿,但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处罚。
206、立遗嘱人直至生命的最后一刻仍可以变更遗嘱。
207、应当按照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来执行其最后的遗嘱。
208、遗嘱若有相互矛盾之处,以时间靠后者为准。
209、子女惩戒父母,为法律所不齿。
210、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也没有刑罚。
211、无犯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12、不行为也是行为。
213、不扶养相当于杀人。
214、重大过失可看作有意犯错。
215、公共罪恶比私人过错更不可容忍。
216、任何人都不应该被假定为坏人。
217、教唆犯或煽动犯的危害性,较实行犯更大。
218、谁都不得实施犯罪。
219、幼年人没有任何罪过。
220、精神错乱者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也不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因而不能实施任何法律行为。
221、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
222、有犯罪就有刑罚。
223、同等犯罪,科处同等刑罚。
224、频繁犯罪则加重刑罚。
225、任何人都不能仅仅因为犯罪意图而受到惩罚。
226、那些授意犯罪和实施犯罪的人应受同样的处罚。
227、同一罪行不受两次刑罚。
228、不经审判任何人都不得被定罪。
229、法律所允许之行为不受处罚。
230、父亲的犯罪绝不能殃及子女。
231、犯罪随犯人的死亡而消灭。
232、罪犯逍遥法外,影响社稷安宁。
233、罪行必须受到惩罚,免于惩罚就会不断鼓动违法犯罪。
234、侥幸心理是犯罪的最大诱因。
235、主动坦白,应予宽大处理。
236、身体刑重于一切金钱刑。
237、判处多少罚金合理,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法官考虑所有情节予以裁量的。
238、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
239、自由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自由是无价的财富。
240、受挑衅而为的激愤犯罪应当受到从轻处罚。
241、酒醉犯事的,在清醒后仍得受罚。
242、好人因为爱好美德而憎恨犯罪,坏人因为恐惧刑罚而憎恨犯罪。
243、欲成为法学家者,应不断追求学问,并向一切人学习。
244、许多人懂得许多事,但没有哪个人事事都懂。
245、对于真理,只能服从。
246、一知半解相当于无知。
247、智慧之要领就是不要轻信。
248、心存顾虑,则莫为之。
249、细微之处,也应予以注意。
250、任何事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
251、善一旦超出必要的限度就不再是善。
252、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25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54、人人遵守之事,不应违背。
255、对他人的事务应当特别仔细去办。
256、没有人天生就是坏蛋。
257、骨子里的东西总要在身体上显露出来。
258、作恶者必遭报应。
259、大事应当大家商量。
260、在指挥时不过于严格,就会更好地得到人们的服从。
261、正直的人绝不做偷偷摸摸的事,光明磊落的人绝不搞阴谋诡计。
262、暗中送礼总是令人起疑。
263、事物不仅要考虑其是否得到许可,还要考虑其是否正当,因为不正当之事亦不合法。
264、行为显示意图。
265、人之将死,其言也真。
266、草率的律师很难有前途。
267、使事情有效总比无效好。
268、当了一次骗子,就永远是骗子。
269、时间不会颠倒黑白。
270、如果你要和平,就要做好战争的准备。
271、法律乃公正之准绳。
272、服从是法律的本质。
273、不法者对不法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274、每个行为都应当结合行为者的意图进行评价。
275、疑案中的解释应能服众。
276、对契约双方协议的解释应该看重契约意图而非文字。
277、正当之物,取之无道变成不善。
【作者简介】
钟建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法官;竺雨迪,湖南大学法学院在读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