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香港终审法院马道立首席大法官宣誓就职)
法官的任务是领导社会对司法有信心
普通法这些原则,要使得公众永远会对司法、法律有信心。“信”这个字很重要。请大家看看这段文字:
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 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 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语出《论语·颜渊》
2000多年前,祖先的智慧到现在都是真理。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我觉得这个“信”有三层:信心、信任、诚信。治国必须要让老百姓要信任政府,而且老百姓彼此有信任。另外政府和每个人要有诚信,最后大家相处在同一个社会中才会有有信心。子贡曰:“必不得己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而法官对维持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是其首要任务。今天说廉洁,我觉得廉洁不足够,保持廉洁是要求法官不犯罪,法官更重要的任务是领导社会对法律有信心,这就是“信”的意思。
香港法官行为指引
香港的法院几年前发出了法官行为指引,这些不是内部文件,而是公开的,在网上都可以看到。这些指引,都不是新的东西,都是我们知道的东西,只是把它更具体、清晰写下来,让大家知道,法官有一些行为守则要遵守。
行为指引很长,我想把几个具体的议题在这里提出来。香港法院保证它的独性,独立就是不受干预,就是考虑案件时,没有恐惧感、威胁、压力,这是我们说的独立。
我们可以看看,第五页“法官必须在行为上无时无刻遵守至高的标准,这极为重要,维持公众人士对司法机构及法官执行司法工作的信心,正有赖于此。”这是最核心的部分,说到维持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就是我刚刚说的“信”的重要性。如果公众对“信”动摇了,就谈不上法律制度。
《法官行为指引》第十一条说:“凡论及法官行为,均涉及三项指导原则。第一,法官必须独立;第二,法官必须大公无私;第三,无论在庭里庭外,法官行事时都必须正直诚实、言行得当。”
香港法官地位高、无特权
法官没有特权,法官只有社会地位,必须要区别开来。法官有社会的荣誉,但光是一个法官,在香港的制度下,个人没有特权。社会委托给他的重任就是他的权力。
《法官行为指引》第十四条:“司法机关必须独立于政府行政及立法机关,而且其独立性必须是有目共睹的。司法机构须与政府的行政机立法机关有互相尊重的关系。任何一方须认同及尊重其它两方的职能。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肩负着代表司法机构与政府其它机关公事上交往的重任。所谓法院跟其它政府部门的独立必须“有目共睹”,法院的人非常懂得这个道理,不会跟政府其它部门走得太近。我从来没有听过法官跟政府官员吃饭、喝酒,大家故意保持距离,彼此也尊重,语言方面让人尊重。有多年的传统,大家都掌握住其分寸,语言上懂得尊重,但不会走得近。
《法官行为指引》第十五条:“法官须注意,以下的情况可能会令法官本身的司法独立受到威胁:当有人以不易察觉的手法,试图影响法官如何处理某些案件,或用某些方法讨好法官,以图得某些好处。若有人试图以外力影响法官,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也不论所用是何种方法,法官都必须拒绝接受。在适当情况下,更应向法院领导报告,指出会有人试图做该等事情。”
几年前,香港有一个刑事案件,在审讯过程中,法官突然收到一封信。他没有看,但觉得很审理的案件有关,收到这封信以后非常气愤,就叫控辩双方的律师走进他的办公室。法官告诉他们他收到了封信,但没有看。在香港,所有的刑事案件,警察必须出庭,案件的主管警察必须坐在后面协作检控。出庭时法官宣告他收到了这封信,把这封信交给警控人员。法官懂得这个道理,有任何人想他跟他沟通时会非常小心。在案件审讯时,大律师跟法官有沟通吗?有。为什么要沟通呢?比如说,案件到了后期,需要做一个最后的陈词,一般我们都会把我们的陈词书写下,交给法官、对方,双方的陈词书交互,并交给法院,我们会写一封信,将信交给法官的书记员,书记员先看看是什么,然后才给法官,我们跟法官的沟通都是通过书记员。所以法官收到一封信时,都会非常小心,尤其是写到法院中跟法官身份有关系的信,都会非常小心。如果有疑问时,就会把事情公开,让双方知道,透明度就会高。其信任、诚信就更多。
法院是执行公义的地方,执行公义必须有目共睹,这就牵涉到司法形象的问题。司法形象英文叫“Image justice”,这个概念我觉得很重要,保持公众对司法有信心。司法形象必须要保持,在法院里法官如何保持这个形象,有一套指引。
法官如何保障大公无私的形象
法官必须让别人看到他的独立、大公无私,那怎么看出他是大公无私的?
《法官行为指引》第十八条:“大公无私的精神是当法官的基本条件。无论在庭里庭外,法官的行为都要保持外界对法官及司法机构大公无私的信心”。在香港法官必须要是一个愿意孤独的人。有很多地方,法官不应该去。因为香港的传媒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方,如果让传媒拍到法官在不好看的地方出现,就麻烦了。现在没有出现,他们形象保持的非常好,如果看到法官喝酒烂醉如泥,就会非常难看。
《法官行为指引》第二十条:“法官是否公正,是以一个明理、不存偏见、熟知情况的人的观点来衡量的。”这在我们的案例中常用,在内地与各位交流以来,我没有看到内地用这个法理来思考。这很有意思,是否公正,怎么断定?假是你是一个普通人,但明理,没有偏见,但知道情况,你会怎么样想,法官的形象是不是公正,用什么来评定呢?假定旁边有明理的人,对事是了解的,觉得这个不好就是不好,普通法经常用这种常识的思维方式。
《法官行为指引》第二十一条:“法官可能有利益冲突,或者法官的庭上的言谈举止和在庭外与什么人交往,参与哪些活动,都可能影响外界对法官的观感。”所以法官,要当心。
法官的言行受到约束
《法官行为指引》第二十二条:“法官的行为是受到公众监察。无论在庭里庭外,法官行事都必须维持司法人员的尊严及地位。”
《法官行为指引》第二十三条:“法官跟市民一样享有权利和自由。不过,必须要认同和接受的是,法官的行为会因其司法职位而受到适当的限制。”
《法官行为指引》第二十四条:“不消说,法官对法律必须至为尊重,并且严格遵守。其它人眼中视为无伤大雅的小过犯,如果发生在法官身上,就大有可能惹来公众议论纷纷,败坏其声誉,以至引起外界质疑法官本人及司法机构是否正直诚实。”这样的法官,不光是达标,应该属于超标。
如何防治法官以权谋私?
怎么样预防法官以权谋私的行为?怎么保障,其中一点,法官跟外界的关系需怎样保管,在指引中也谈到了。有很多关于法官的活动,具体的活动怎么管理,法官也不可以参加政治活动。
有时候利益不光是金钱,利益包括一些方便、更好的条件,这都是利益,法官没有政府官员的权利,但法官有身份、地位,如果法官行为不当,利用自己的行为、身份谋取一些便利,这也是利益,也违反了廉洁的要求。
《法官行为指引》第七十八条:.“法官不应以其司法职位,寻求个人利益,或为家人和朋友谋取利益;也不应做一些可能会令人有理由相信是为了达到这些目的行为。”
《法官行为指引》第七十九条:“法官不应企图,或可能令人相信他企图利用司法职位,去解决与法律或政府部门有关的问题。例如,当法官涉嫌违反交通的条例而被截停时,便不应向执法人员主动透露自己的司法身份。”
法官自己的身份不能随便透露,因为透露,会引起担忧,可能会觉得你是利用自己的身份得到一些方便、利益。这是否违反了廉洁原则?肯定是。所以,内地有一些研究生跟我说,在香港读书感受是,香港是一个没有关系的社会,但中国大陆靠的是关系。
《法官行为指引》第八十一条:“一般而言,司法机构的信笺信封是供法官以其官职身份发出信件之用;使用司法机构的信笺信封,以个人身份发信,便需格外小心。”用法院的信封写信发出去,跟公职有关可以理解,如果是碰到私人的纠纷,用法官的信奉纸张写信,给对方的感觉就是利用自己的身份企图影响别人。跟法官工作没有关联的事,应该用普通的信封信纸。推荐书是否可以用法官的信纸写?
《法官行为指引》第八十二条:“法官可自由加入社会上各类型的非牟利团体,成为会员或参与其管理会员,例如是参加慈善团体、大学及学校委员会、教会干事会、医院委员会、康乐会、体育机构和推广文化艺术的团体等。”
《法官行为指引》第八十七条:.“法官不应担任商业公司的董事职位,即以赚取利润为本的公司。”法官参与一些牟利的公司,的确有问题,因为他是公职人员,香港政府有一些明确规定,你的公务应该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不应该参与其它工作,谋取其它收入,除非得到上级的批准。担任了法官,不应该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唯一的例外,有一些家族公司,你是其中一个成员,而且家族的公司主要活动并不是赚取利润,那可以接受。
法官发生诉讼怎么办?
个人诉讼,法官跟别人打官司怎么办?《指引》也提到,法官是一个普通市民,也会牵涉到诉讼,法官牵涉到诉讼,必须要跟上级领导报告,因为法官诉讼,等于是他的同行审理的案件。如果法官在裁定案件中,证人是一个法官怎么办,这可能会引起一些严重的问题。在香港这些没有发生过,但连这些《指引》也关注到。
《法官行为指引》第九十六条:“法官并非不可以光顾酒吧、卡拉OK酒廊或类似场所,但须酌情处理。法官需要估计社会上一个明理、不存偏见、熟知情况的人,法官会因店铺的声誉、常客的种类和该店铺是否根据法例经营等因素去审视他光顾这类场所的风险。有一些地方,非常高档,有文化、学术气氛,法官去应该没有问题,但一些酒吧法官不应该去,这方面对法官也有一些指引。
大家可以看到,这些具体的指引中,香港的法官操守要求到了很高的地步。
有一段文字是我以前看过的一个戏剧,有一段话让我非常感动,很精彩。我就以这段文字作为结尾:
“一切法律皆已被夷平,你还可往哪里躲?这国家从此岸到彼岸,遍植厚厚的法律(之林)——这是人的法律,不是天主的法律——要是你把它看到,要真是你这样干,那么,当风暴袭来之际,你以为还能在风中巍然兀立吗?”
谢谢各位!(掌声)
(图说:香港司法制度的廉洁公正是繁荣基础)
互动交流
方堃:非常感谢张律师的演讲,使得我们看到了同样的华人不一样的智慧。隔着细细的深圳河,发现我们那边有差别如此之大的制度。也许香港的现在不是大陆的未来,但香港过去取得的经验,一定是大陆现在需要借鉴的。下面的时间交给网友提问。
司法不受外界干扰
提问:张老师您好,我觉得您最主要的是谈司法独立问题,在大陆怎么处理司法独立的问题?你说到司法公义的履行要有目共睹,说到香港媒体对审判的监督,在大陆会出现媒体的舆论监督会影响到法院的裁判,那怎么样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廉政公署到底是怎么出来的?香港为什么在1973年想整治?谢谢。
张耀良:刚才法官的指引因时间的关系没有全介绍到出,在 《法官行为指引》第34段很有趣,法官在判案之间,要请示领导怎么判,在司法独立的地方,这不可思议。判之前,不会先问上诉庭,但有人上诉时,会不会推翻我的决定,不可以这样做。独立的法官,判定完全在于你,就不要请示任何人,包括上司。
第二,媒体对法官的影响,媒体每一天都报道关于法庭的新闻,看久了就见怪不怪了。在我经常办理的案件中,我讲的一些话,第二天报纸,刊登都不是我的话,有些传媒的报道不可靠。法官指引说,对于法官的一些报道,法院不应该跟他争辩,也不要发表一些声明,为自己去辩护,无论媒体怎么样讲,不要反抗。尤其是一些有陪审团的案件,在开审之前,法官都会给他们一些引导。任务是怎么样,听什么,不该听什么,不该讨论什么,不要看媒体的报道,只要听在庭审中的声音,一些证据,做自己的判断。
最近有一个法官受到没有非常激烈的批评。有个30岁的女人开车走“S”线,警察要她做一个酒精测试,她拒绝并打了一巴掌给警察。她是终审法庭一个法官的侄女,打警察是严重的罪行。后来她认罪了,并且提供一些精神报告,看了她的报告,说她的本性不坏,希望给她一个感化令,法官就判了她感化令一年。整个香港媒体就批评法官,说轻判了,违反了法官无私的原则。
我觉得这莫名其妙,我完全不相信这个法官因为她是终审法官的一个侄女而轻判,这个法官判得是轻了一点,但不是错的,轻不能等于他是错的。最后大律师公会、律师会发表声明,要求不要批评法官,因为他们是独立的,如果他是错误的,你可以上诉,但不要利用公众媒体攻击他。
第三个问题,廉政公署。70年代有一个反贪污的运动搞得很到位,为什么要成立这个部门?道理非常简单,一个社会对贪污不能再忍受时,必须要做一点事。社会学“破窗理论”与“零容忍”。一个廉洁的地方,应该确保公民“零容忍”,一面窗户都不允许被打破,那么这个地方就变得很干净。有人到香港地铁,觉得香港地铁很干净,因为香港地铁执行零容忍。70年代,当时社会觉得如果在容忍贪污行为下去,这个社会肯定会动摇。所以就不容忍。廉政公署抓得不光是政府人员,还有警察,甚至大学医学院的院长都会被抓出来。关于公职的福利,这个院长在福利方面做了一些违法欺骗的行为,剥夺了一些福利,违反了其守则,被抓了出来,判了两年,身败名裂,非常可惜。零容忍最会确保这个社会干净,这是唯一的方法。
谢谢。
方堃:我想补充一下,燕山讲堂也在做尝试联系,看有没有可能邀请廉政公署来演讲,肯定有很多东西值得大陆借鉴。今天因为时间的关系,大家如果还有很多问题,我们私下讨论。现在我们邀请子云做总结。
香港两种律师制度的本质
杨子云:不叫总结。感谢方堃的主持,感谢张大律师。为什么要讲香港的司法体制,香港的司法体制得益于从英国过来的普通法传统。普通法传统在中国大陆是缺失的。大家能看到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从“一五”、“二五”到“三五”所走的路径。“一五时期”、2002、2003年前后是黄金时期,中国司法改革有清晰的进步。在2004年时,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细节的动作:最高法出了一个最高院案例指引。我当时做个一个报道,题为《最高院判例指引欲渡判例法》,当时,只有冯象老师注意到并且写了一篇赞成这个举措的评论文章。当时的司法改革,在理念上,是接受了香港的一些理念和普通法的理念,但“司法改革三五纲要”出来之后,学者们都不屑评论了。“三五纲要”在细节上有诸多进步,但在指导原则上却有很大的倒退。
张律师主要讲到法官,但我想请您再讲讲香港的大律师制度,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区别,这种区别背后的核心价值是什么?为什么要这样设置,在司法资源配置上有些什么样的考虑?请您补充一下这个问题,我们再结束今天的活动。
张耀良:在香港这个地方,有两种法律行业,事务律师,大律师。诉讼是法律的具体表现,法律到最后,产生纠纷时,必须要通过诉讼在法院中解决,诉讼是一些难度高的工作,必须对法律的原理了解得很清楚,对案件的事实必须掌握得很清楚,除了这些方面,还要有技巧,因为提出证据,证据来自哪里,怎么作证,无论是医生还是专家,必须要把自己需要的证据引导出来,因此,诉讼律师,必须要有诉讼的专长。专长诉讼的律师都是少数,8000个律师中不可能都懂得诉讼,也不是每个人懂得表达自己。
到今天为止,在普通法里,诉讼、庭审还是以英语为主(中文也有)无论是写,其实表达、辩论、写判决书以及陈词书都是以英语为主,这方面的能力不是每个律师能够充分掌握。从事诉讼的大律师只占少数。法律有很多门,有一些专长刑事,在一些专长刑事中的商业诈骗、谋杀,那都是非常复杂;民事方面更麻烦,民事分很多,可以由公司、商业、知识产权、海事、司法服务等,不是每个诉讼律师都擅长所有法律诉讼,所以,大律师慢慢变成做某一个方面的诉讼。事务律师事务所里,如果没有一个人专门做哪一门的诉讼怎么办?那就要找一个专家做这方面的诉讼。
如果我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要跟中国建设银行打官司,打得起吗?如果在香港,找一个事务律师,事务律师随时可以找一个专门从事银行法商业诉讼的大律师控告建设银行。但没有分工的话,我们估计出现一个情况(在所有资本主义国家都会出现):就是大集团垄断了一些人才,将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律师,聘请到自己的公司里,以后小的事务律师所,永远找不到高水平的律师。但对于大律师来说,所有的事务律师都可以委托我,做完以后,交给对方,继续做自己的工作,维持一个平衡、平等,对刑事律师来说,他们觉得这个制度好,有一道防火墙。有了这个机制也可以在中国保护刑事诉讼律师的安全。
有人说,事务律师、大律师的分别,会要客户付两份的费用,其实不是这样。很少有案件,一个律师从头到尾可以办完的。每个大律师的费用不相同,主要看他在行内的资历。两种律师制度实行了这么久,1997年回归之前在谈,回归以后要不要不把这个制度合并呢?很多律师不赞成。400多大律师会员赞成的有14个,反对的有300多个。没有诉讼技巧、经验的律师,协作不了法庭,法官会很不耐烦。法官希望诉讼技术好的大律师出庭,因为这样对法官的裁决也有帮助。这个大律师制度运行到今天为止运行得很好。
杨子云:大律师制度从本质上保证了司法资源分配公正,避免了大律所垄断业务;微观来说,这种制度对律师个人也是一种保护,尤其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至少可把教唆当事人的罪名等避免掉。我们总爱强调中国特色,但司法价值和理念上有一些共通的东西,应该要遵循。尤其在座的多数都是学法律的,希望对于法律的信仰要根植在你们每个人心中。
谢谢张律师!谢谢方堃!谢谢各位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