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拟立法:公民可提请人大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
3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此条例将有效落实公民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权。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监督目前只能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而对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提出诉讼则不予受理。这导致“红头文件”违法或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北京市此次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立法通过后,公民就此类问题直接建议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的路径更加清晰。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主任李福祥向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李福祥表示,制定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同时,也能有效落实公民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权,及时发现和纠正与民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问题,保障民众合法权益。
草案中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为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区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乡镇人大做出的决议、决定,则报送区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如果公民、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以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市或区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