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劳动法律问题知识解答
问:个体雇工适用劳动法吗?
答:个体雇工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问:试用期内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答:试用期内不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这就是说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项内容。所以,企业应当最迟在劳动者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即先有劳动合同,后有试用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问: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一回事吗?
答: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一回事。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而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是一种自然结束的状态。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提前结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问:什么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一、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问: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4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工作,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必须补足。”这条规定中的“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 。” 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17条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第20条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
问:法定假包括哪些?劳动者在法定假期内休息,工资是否照发?
答:法定假包括: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他节假日以及法定的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
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他节假日以及法定带薪休假时工资照发。
问:企业裁员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问: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答: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问:女职工在怀孕期应享受哪些待遇?
答: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问:外资企业可以在女职工孕、产期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在试用期或任何其他时期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三期”内违纪的除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问:孕妇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按病假、事假处理?能扣工资吗?
答:孕妇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不能按病假、事假处理,不能扣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规定,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因此也就不能扣工资。
问:劳动法对女工产假有何规定?
答:《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问:女职工可将产前假推迟到产后使用吗?
答:女职工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条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分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产后仍可休75天,产前超出15天的天数可按病假处理。
问:什么是工伤?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怎么办?
答: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下列情形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2)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 因履行职责致人身伤害的;
6)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
7)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本人无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
问:职工因工负伤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1)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职工工伤医疗待遇。
因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需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5)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6)职工因工致残被评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证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
(7)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单位应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伤残程度为五至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七至十级的,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劳动合同期满 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8)职工因工死亡,应当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问:什么是社会保险?我国社会保险由哪些险种组成?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设立保险基金,当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并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中断劳动而无收入来源时,由社会给予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由五大险种组成,它们是: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养老保险。
问: 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问: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获得的就业服务与帮助有哪些?
答: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凭《求职证》可获得下列就业服务和帮助:
(1)免费接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2)就业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再就业培训学校组织的再就业培训;
(4)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5)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弹性就业补助费;
(6)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7)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待遇。
问: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问:什么是医疗保险?
答: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问:什么是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与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问:职工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吗?
答: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企业未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问:哪些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问:什么是养老保险?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使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股份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私营企业、外省市及军队驻京企业等。人员包括:上述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乡镇企业中的城镇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等。
问: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三类人员:
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同时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届满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业,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问:用人单位可以与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因此,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期为3~24个月,对于患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医疗期从病休之日起算。劳动者患病,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法》规定,医疗期满后,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恢复如初,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没有留下大的后遗症,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以健康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裁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责令其与劳动者先就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
问: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答:《劳动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同时,第79条又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处理:
(1)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2)申请调解。劳动者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3)仲裁。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本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起诉。如果劳动者对劳动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但申请仲裁是必须程序,人民法院只是在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受理诉讼。
问:解决劳动争议,在时间上有限制吗?
答:《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论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均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问:什么是就业准入制度?
答: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培训制度,特别是对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目的就是要促进劳动者改善素质结构和提高素质水平,进而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能力的提高。通过实行就业准入控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一是可以规范劳动力市场建设,为劳动者就业创造平等竞争就业的环境;二是可以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开发和配置,并使其纳入良性发展轨道;三是可以促进劳动者主动提高自身的技术业务素质,使我国的就业从安置型就业转为依靠素质就业,达到使劳动者尽快就业和稳定就业的目的。
问: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用途?
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正的有效证件。
问:如何才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几个等级?
答:个人可自主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要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术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作、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经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既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