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作说明时介绍,本次刑诉法修改面积大、内容多,并增加了新的编、章、节。
笔者注意媒体的报道,据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表示:“在不得刑讯逼供的条文里,这次修法要增加新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而“禁强迫自证其罪”被媒体广泛认为是刑诉法第二次大修的最大“亮点”,实际上,依笔者看来,“禁强迫自证其罪”只是原刑诉法中“禁止刑讯逼供”的一个拓展或是细化,更加明确了作为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利,按照学者的看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其实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它同“禁止刑讯逼供”及“无罪推定”一样,如果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处罚辅佐,看似刑诉法中的“亮点”,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未必能够“亮”起来。
人们都知道,禁止办案民警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监狱禁止虐待变相虐待和体罚犯人,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经媒体报道的这些违反法律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查处部门往往也是只注重违反这些法律规定所酿成的后果,并没有或很少从管理的根本上解决问题,思维意识还停留在“犯罪就该欠揍”传统观念上,把法律惩治犯罪看着是“以暴制暴”的个人权利,因此,办案的理念和观念问题不解决,“禁强迫自证其罪”可能还只局限于形式上的修改,难以从根本上杜绝。
同时,专家也指出,既然刑诉法大修“准备”把“禁强迫自证其罪”写入新刑诉法,而所面临的第一个难以突破的问题就是现行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另外,也别忽略了还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保持沉默或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嫌疑人如拒绝或没有如实回答,是否可以看成是“抗拒”,是否会被“从严”,如何界定,界定中如何排除个人主观因素,这些直接影响法律判决的“情节”,在以后的执行中如何正确把握,都是一系列值得探讨的问题,增加一条法律条文不是问题,但所产生的“动全局”反应却不能等闲视之。
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犯罪分子反侦破能力也在逐步增强,作案的手段和方式也变得异常复杂,“禁强迫自证其罪”的前提是要求办案机关必须有大量翔实的证据作为支撑,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的软、硬件设施都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质的提升,“供认不讳”可能不再是案件被侦破的一个标志,认罪态度也将“被迫”有新的界定标准。
实际上,刑诉法的大修是对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再次提升,从惩治犯罪为出发点转变为以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为立法之本,这是法治先进国家立法的惯例,“禁强迫自证其罪”也充分体现了我们常说的“不冤枉一个好人但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理想法治,确保这个亮点真正在执行中能够亮起来,从某方面来说,也是体现法治文明的一大进步。这标志着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不仅要严禁刑训逼供,更需要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使“零口供”成为今后法律惩治犯罪的新趋势,强调以证据为主。反过来说,“禁强迫自证其罪”的另一面,是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有足够“自证清白”的权利,这同样需要办案人员智慧和文明的提升。
可以看出,此次刑诉法的大修已经把保护公民的合法人身权放在了“打击犯罪”的前面,不要轻视这个位置的调换,事实上,这是真正以人为本的司法体现,这种观念的突破应当被看成二次刑诉法修改中的最大“亮点”,笔者以为,这种司法进步的“亮点”远比“禁强迫自证其罪”的条文要光芒四射更多。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