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这一权利,就是英国法律规定的刑事沉默权,它来源于英国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而制度的起源,可溯及至英国十七世纪的利尔伯恩案件。利尔伯恩被控走私煽动叛乱的书籍,但他否认被指控的犯罪,同时以不自己伤害自己为由,在法院审讯时拒绝宣誓和供述,因此而被法院定罪处刑。英国议会两院均认为对利尔伯恩的判决违法并予撤销,同时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宣誓作证。由此案为转机,被告的沉默权被承认为英国法的原则之一。
然而,近年来,随着犯罪尤其是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猖獗,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利益保护的钟摆开始向有利于打击犯罪方面摆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英国就开始了对限制沉默权问题的讨论。
1971年,刑事法修改委员会提出一项报告,建议:如果被告在警察审讯时不回答警察的提问,而所提的问题又是被告在法庭辩护时所依据的事实,对当初被告的沉默,法庭可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如果被告在审判过程中拒绝作证,也应当对此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然而,这种限制沉默权的建议和实践在英国国内引起了抨击。英国关于刑事司法程序的皇家委员会宣称:就被告沉默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使政府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向被告转移,而且可能压迫无辜者作有罪假供。但这种看法未占上风。
1988年,英国政府对发生于北爱尔兰的一系列恐怖主义暴力案件作出反应,以沉默权严重阻碍犯罪调查为由,采纳刑事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通过了仅适用于北爱尔兰地区的《刑事证据法令》,对沉默权做了重要限制。除采纳上述刑事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外,同时增加了两种情形。即其一,如果嫌疑人被发现在其人身或衣服上有与犯罪有关的可疑物而嫌疑人不解释其存在原因时;其二,如果嫌疑人被发现在犯罪现场附近,而他又不解释原因时,法庭可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与新加坡的法律相同,法令要求法官在陪审团在场的情况下向被告提出告诫:如果被告拒绝作证,可能对其作出不利的推断。这项法令是由恐怖主义犯罪的猖獗而产生的,但它的适用不限于恐怖主义犯罪,而普遍适用于北爱尔兰的全部刑事诉讼程序。
1994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了《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该法于1995年4月10日生效。法律的第34至37条规定了对沉默权的重大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在以下四种情况下适用:第一,当嫌疑人在警察或其他负有调查与检控职责的官员讯问时不告诉他们某一个被合理地要求应当提及的事实,而法庭辩护时又将这一事实作为辩护理由,这种情况下,对被告在审判前阶段保持沉默,法官和陪审员可以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断”;第二,如果被告在法庭审判并经法官传唤让其辩护作证时,无正当理由不作证或不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法官和检察官可以请陪审团作出对他们显得适当的推断,包括根据“常识”推断被告对控诉方提出的控诉证据未作出适当解释,以及推断被告是有罪的;第三,当嫌疑人的人身、衣服或者在其被逮捕处发现可疑的物品和痕迹,而嫌疑人未回答警察对这些物品和痕迹的讯问时,法官和陪审员可以对其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断”;第四,当嫌疑人在案件发生时或案发相近时间出现于某处,并为此而被逮捕时,如果嫌疑人对当时在场的原因未能作出解释,法官和陪审员可以对其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断”。为了防止被告(包括嫌疑人)因不懂法律规定而错用沉默权,法律还要求侦查、检控和审判的官员必须承担两项告知义务:一是在讯问嫌疑人和被告时,应告知其有权提供为自己辩护的证据;二是告诉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他选择了保持沉默,可能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审判中就此得出对其不利的推断。
英国是沉默权制度的发源地,这一限制沉默权的重要变革,在西方司法界和法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它不仅被视为一个具体的司法程序问题,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一个与国际人权法有关的政治和文化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1996年2月8日,欧洲人权法院对一起长期在该法院悬而未决的上诉案,即默里诉英国上诉案作出了裁决。该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之一,是他被定罪的部分原因在于北爱尔兰法院根据1988年《刑事证据法令》,对他在侦查和审判中保持沉默的行为作出了不利推断,因而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关于保证那些受到刑事指控的人能够受到“公正和公开的审判”的规定。欧洲人权法院以7票对5票通过一项裁决,认为被告的权利虽然受到了侵犯,但不是体现于对保持沉默的不利推断,而是在警察将其拘留的最初24小时内,没有给予他获得律师帮助的机会,从而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多数法官认为,如果对嫌疑人保持沉默的行为作出“合理的推断”并因此影响其定罪,也并不构成对《欧洲人权公约》所赋予的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侵犯。这一上诉案及其裁决被认为是英国限制沉默权的法律成功地经受了一次挑战和考验。
综上,可以看出,英国限制沉默权,有其本国的特殊背景条件支撑,因此这一举措并不意味着在人类的刑事司法制度史上沉默权制度正走向衰退甚至消亡。英国的特殊情况,比较突出的是北爱尔兰的民族问题以及相关的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背景。当然,采取限制沉默权等措施对付恐怖主义而且将其扩大适用到一般犯罪,也许与该国的一种根深蒂固的法制保守主义倾向有关。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