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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10日 来源:法制办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0年9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为了保护古生物化石,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公布了《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有力地促进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但由于其法律层级较低,难以满足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实际需要,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解决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作为古生物化石保护重要管理手段的采掘许可和进出境许可需要通过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二是随着古生物化石收藏热的出现,古生物化石的经济价值日益升高,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出现了乱采滥挖现象严重、收藏单位收藏行为不规范、古生物化石市场混乱、古生物化石走私严重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完善监管措施;三是受立法权限的制约,《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单一,处罚力度不够,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完善法律责任。 问:什么是古生物化石?保护古生物化石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等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古生物化石是进行地球演变、生物进化等研究的最重要资料,是确定地层时代进而寻找矿产资源的重要线索,是研究古代动植物生活习性、繁殖方式及生态环境的珍贵实物证据,是探索地球演化史上生物的大批死亡、灭绝事件的最重要实体,主要包括鱼类、鸟类、两栖类、哺乳类、昆虫类、银杏类、松柏类、被子植物类等生物门类。 我国的古生物化石比较丰富,种类齐全、数量众多,尤其是近年来发现的云南省澄江生物群化石,山东省山旺生物群化石,辽宁省西部地区的鸟化石,以及河南省南阳、湖北省郧阳、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的恐龙蛋及恐龙骨骼化石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科研价值,成为我国乃至世界的宝贵地质遗产。 其中,云南省澄江生物群化石中发现的云南虫化石,被证实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索动物,从而解决了生物进化论上脊椎动物与无脊椎动物两大类别演化关系的难题;山东省山旺生物群化石现已发现了10多个门类的400余种生物化石,被誉为“化石宝库”、“万卷书”;辽宁省西部地区发现的中华龙鸟化石,基本解决了100多年来未能解决的鸟类起源问题。 问: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由于古生物化石种类繁多,其作用和价值需要通过科学研究来揭示,只有通过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力量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保护,并鼓励和促进对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才能实现对古生物化石的科学、高效保护。因此,条例规定,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并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问:条例在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作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专业性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是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建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古生物学会推荐的专家组成。 二是明确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承担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拟定、设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咨询、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评审、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鉴定等工作。 三是明确发挥专家作用的环节和程序。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重点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古生物化石进出境核查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鉴定,并出具书面评审、鉴定意见。 四是明确专家意见的作用。规定专家出具的评审、鉴定意见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有关批准决定的重要依据。 问:条例对加强古生物化石发掘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发掘管理,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首要环节。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加强对发掘活动的管理。规定因科研、教学、科普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才能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具备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有符合发掘工作需要的设施等四项条件,提交发掘项目概况、发掘方案、发掘标本保存方案和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并取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发掘申请的批准权限和程序。 二是加强对发掘过程的监管。规定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在发掘或者科研、教学活动结束后对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作出描述与标注,移交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三是规范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处理程序。规定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问:条例对加强古生物化石收藏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收藏管理,防止收藏过程中的丢失或者损坏,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关键环节。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条件。规定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具备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有相应数量并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等五项条件。 二是加强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管理。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收藏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三是加强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转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问:条例对加强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进出境管理,防止古生物化石非法出境,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重要环节。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管控。规定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因科研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或者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二是建立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后进境的核查制度。规定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境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境核查。 三是加强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海关监管。规定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发的出境批准文件。 四是建立违法出境古生物化石追索制度。规定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并明确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负责追索工作。 问:条例对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违法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答: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对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违法行为,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务便利将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明确管理相对人的责任。条例对违法发掘古生物化石,不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违法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等行为,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古生物化石采掘批准文件、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9-14 12:1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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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10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已经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促进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方可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批准。 第三章 古生物化石收藏 第二十条 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章 古生物化石进出境 第二十六条 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